成功使竞争对手的 专利 这是一种强有力的策略,其意义远不止赢得一场法律纠纷。专利无效化可以立即带来运营自由,使公司能够开发和销售产品,而无需面临昂贵的侵权诉讼或许可要求的威胁。专利无效化不仅仅是一道防御盾牌,更是一种进攻性武器,可以瓦解竞争对手的市场垄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化解来自专利主张实体的威胁。
重要的: 在专利无效宣告方面,比我们其他关于工程师专利申请的文章更甚, 专利律师 或者,强烈建议咨询律师专家。


好处

使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可以提供显著的防御和进攻优势,直接影响公司的竞争能力。
最直接的好处是确保“经营自由”,这使得公司能够开发、制造和销售其产品,而不必面临侵权诉讼的威胁以及相关的高昂法律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
成功撤销专利也可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进攻手段,清除竞争对手的垄断壁垒,为公司和其他公司创造公平的创新和竞争环境。这不仅可以为公司节省潜在的许可费用,还可以扰乱那些依靠授权弱专利或过于宽泛的专利来获取收入的专利持有实体(专利流氓)的商业模式。
除了直接的法律和竞争救济之外,宣告他人专利无效还能带来巨大的长期战略和财务回报。它能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名声 这使其确立了自身在行业内的强大地位,并有能力捍卫其技术领域。这可以有效阻止未来无理的侵权诉讼。从财务角度来看,解除一项阻碍性专利可以显著降低公司运营的风险,使其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并有可能提升其市场估值。
专利无效策略
无效的实质性理由
专利无效的实质性理由是指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满足的核心法律要求。这些理由侧重于发明本身及其在专利中的描述,而非申请过程中的程序错误。
基于实质性理由的质疑,会损害所主张的发明专利垄断权的根本价值和合法性。质疑的原因可能包括:
现有技术 (预期或缺乏新意): 这是最常见的策略之一,涉及寻找证据证明该发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这些证据被称为“现有技术”,可以是先前的专利、已发表的文章或任何描述该发明的公开披露。如果一项现有技术披露了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所有要素,则该专利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失效。
先前的公开沟通: 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任何形式的公开,使发明信息可供公众获取。这直接构成了“现有技术”,并可用于以新颖性(预见性)或显而易见性为由挑战专利。例如,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科学会议上的演讲、可公开访问的网站或大学图书馆的博士论文。核心问题是,发明知识已进入公共领域,几乎立即引发专利无效。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因为信息可能是:
- 该公司的研发基于大学论文或研究,或者其员工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 该公司寻找投资者
- 该公司做了一些市场调查来评估这项创新的潜力……
- beta 测试....
显而易见性(缺乏创造性): 即使一项发明是新的,如果它对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可能无法获得专利。这一策略涉及证明该发明是来自多个现有技术来源的已知元素的可预测组合。
对于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来说,这个参数很难掌握,因为专利被宣布为新颖性的“普通技能”标准似乎很低。
披露不足(缺乏支持和书面描述): 专利必须提供对发明的详细清晰的描述,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进行过多实验即可复制和使用。如果专利未能提供这种程度的详细程度,则可能因缺乏可实施性或书面描述不充分而被无效。
不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专利法将某些类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例如抽象概念、自然法则和自然现象。该策略认为,专利的主题属于这些被排除的类别之一。
供参考: 人类DNA的“可专利性”讨论与此相关。
先前公开使用或销售: 与现有技术有一些共同之处(发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如果发明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前就已传播、公开使用或提供销售(在某些国家/地区,例如美国,受宽限期限制),则专利可能会被无效。此策略要求提供此类公开使用或商业活动发生于专利申请关键日期之前的证据。
笔记: “公开传播”与“公开传播”有所不同,尽管它们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经常重叠。关键区别在于公开的内容:是关于发明的信息,还是涉及发明的活动。
- 公开使用是指在公共场合以自然且预期的方式使用发明,即使观察者尚未完全理解其内部工作原理。例如,演示一种新型 无人机 在公共公园。
- 当发明被出售时,即使没有实际销售,也会触发销售限制。此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过长时间地利用其发明获取商业利益。
虽然公共使用或出售通常涉及“公共传播” 即公开了发明,则无需公开。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触发因素,使其成为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独特而有力的工具。
发明人身份错误: 专利必须正确识别所有发明人。如果遗漏发明人或将某人错误地列为发明人,专利可能会失效。这种情况可能由于无心之失、故意欺骗……或非专利专家或核查而发生。
不公平行为或欺诈: 这一策略需要证明专利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故意向专利局提供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此类不当行为一旦被证实,可能导致原本有效的专利无法执行。
虚构示例: 在审查一种新型药物化合物的专利时,“A”注意到一篇质疑该化合物稳定性的科学论文。专利审查员特别询问了化合物的稳定性。“A”的律师认为该论文会阻碍专利授权,因此故意选择不披露。多年后,一名被控侵权人发现了故意隐瞒的证据,法院裁定该专利因不公平行为而不可执行。
程序和战略方法
专利无效的程序和策略方法关注的是挑战专利有效性的具体法律手段和策略方法,而不是挑战专利有效性的实质性原因。
其基本原则是根据战略目标(例如成本、速度以及目标专利的具体弱点)选择最有效的形式和机制。这涉及在各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例如在专利局进行准司法程序(例如多方复审 (IPR)),以简化对现有技术的攻击;在地区法院提起全面诉讼,以进行更广泛的辩论和取证;或者在专利授予之前主动向审查员提交证据。
这些方法代表了实用的工具和计算方法。 游戏 用于执行实质性无效论证的计划:
多方复审 (IPR): 在美国,多方复审(IPR)是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审理程序,旨在质疑基于现有技术(包括专利和已出版出版物)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IPR通常是比地区法院诉讼更快捷、更经济的替代方案。
虚构案例:A起诉B侵犯其网络数据缓存方法专利。B没有选择打一场代价高昂的官司,而是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交了一份多方复审请求。B提交了两项较早的专利和一篇技术期刊论文,这些专利和论文从未被原专利审查员考虑过。他们辩称,这些现有技术文献结合起来,使得A的发明显而易见。PTAB同意了A的诉求,并裁定被质疑的权利要求无效。
授权后审查(PGR): 这也是一项在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程序,PGR 必须在专利授权后九个月内提交。它允许以任何无效理由质疑专利,而不仅仅是基于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
单方复审: 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提出此程序的请求,要求专利局根据新的或被忽略的现有技术重新审查专利权利要求。第三方请求人在提交初始请求后,其参与度有限。
地方法院诉讼: 专利的有效性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受到质疑,通常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诉。与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PTAB) 程序相比,该途径允许更广泛的无效性论证和更广泛的证据开示。如果被告合理地担心被起诉侵权,他们也可以主动提起确认性判决诉讼,以宣告专利无效。
第三方发行前提交材料: 这种主动策略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仍在审查期间向专利局提交现有技术。通过向审查员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可以从一开始就阻止专利被授予。
联合防御小组: 当多家公司受到同一专利的影响时,它们可以组成联合抗辩小组,集中资源并分担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成本。这种协作方式可以增强无效诉讼的有效性,并减轻任何一家公司的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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